內在的事務撮要: 清軍進關以后,為了成長社會經濟,增添稅賦支出,穩固社會次序,履行了以“法明”、“圈地令”、“嘉獎開荒”為主的地盤政策。這些地盤政策的奉行極年夜地擴大了滿清貴族和八旗後輩的地盤財富,使清初的地盤耕空中積逐年增加,有利于清初經濟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固,并對“康乾亂世”的呈現起到了極為主要的感化。
要害詞: 法明;圈地令;嘉獎開荒
清軍進關以后,關內歷經了農人起義戰鬥與明贓官軍戰鬥,全領土地曾經滿目瘡痍。生齒銳減、地盤荒涼是擺在清統治者“一家人是不對的,藍大人為什麼要把獨生女嫁給巴爾?他這樣做有什麼目的嗎?巴爾實在想不通。”裴毅眉頭緊鎖說道。眼前的殘暴實際,這從各地發往朝廷的奏報可以窺見一二。陜西的西安商雒道所屬山陽縣和白河縣分辨向順治朝廷收回奏報:“蒼生十不存一,賦稅催提如舊,下吏難支?”、“于縣治處所逐處步行,但見白骨遍地,草木迷天,百十里無熟地包養網一席,鹿豕成群,行一日無居平易近一家”。[1]四川的情形也是這般,鄉平易近“流浪困苦,道殣者踵相接”[2],就連江南、江西的情形也不容悲觀,從江南和江西的查荒成果和山東、河南的蠲荒征熟實例看,在迭遭兵禍之后的順治初年,地盤疏棄景象仍是相當嚴重的。[3]面臨如許的地盤狀態,清統治者必需制訂與之相順應的地盤政策,以完成安撫民氣、開墾地盤、成長經濟的後果。
一、法明
法明,是指清王朝認可明王朝原有的地盤一切制,并維護和穩固這種一切制。它是清朝代替明朝在全國的統治后,在地盤政策上的基礎準繩。其重要表示為:
1.恢復明代的田主地盤一切權。在明末農人起義經過歷程中,農人軍輾轉地域一部門皇族和田主的地盤一切權被農人褫奪。清朝建都北京之后,順治帝屢次詔令當局,凡為“賊黨”“霸占”的田業,必定要回復原主,以恢復明朝封建田主的“故業”,保護明朝的地盤軌制。各處所當局也紛紜號令曾分得田主地盤的農人回還地盤,不然“重辦不貸”。在這種政策的高壓下,平易近間在農人起義中被褫奪的鄉紳田主地盤一切權被從頭恢復,明代皇族的地盤因改朝換代而回于新的朝廷。史料上一些地盤的稱號也反應了那時恢復明皇族和田主地盤一切權的情形。如清代玉田縣的“壽寧公主地”。壽寧公主是明神宗的女兒,嫁給冉興讓,冉興讓于1644年為農人軍所殺,在玉田縣的地盤被農人瓜分。清初地盤收回后仍保存明朝“壽寧公主地”的稱號。再如天津的“會昌侯地”。會昌侯地是明朝外戚孫繼宗的封地,清初期從農人手中收回后也持續堅持原地名。固然,這包養些皇族地盤的主人曾經變更了,本來是明朝貴族,后來是清朝當局。但承種人仍是起初的耕戶,交納租賦也沒有變更。
2基礎保存明代地盤分類軌制。明代地盤分官田、平易近田兩類,清朝的地盤分類因循明制,也分官田、平易近田兩年夜類。
官田屬朝廷及各級當局組織一切,是包養網國度稅賦財務的重要起源。明代的官田有十多種,稱號是依據地盤的起源斷定。《明史·食貨志》說:“初,官田皆宋、元時人官地步,厥后有還官田,沒官田,斷人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蠕首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年夜臣、內監、寺不雅賜乞田莊,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平易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余為平易近田。”[4]清朝的官田也有多種,但與明代的官田比擬,有必定的變更,至多在地盤種別題目上變更顯明。好比,清朝的官田既包含漕運屯田,學田,祭田,也包含皇莊和官莊,此中漕運屯田呈現于明末。所謂漕運屯田,即官府用屯田所得的地租,作為知府漕運運丁的報答。清廷繼續了這一軌制,并有較年夜的轉變和成長。順治三年(1646年),清廷制訂漕運與官田制,“每衛設守備一員,兼管屯田,量設干總、百總,分理衛事”。并“改衛軍為屯丁”。《清朝文獻通考》載:漕運屯田的幾多,各省紛歧,屯田濟運包養網的方式也因地而異。其類型年夜體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依照漕運船分派屯田,或按運丁人數分派屯田,由運丁自行耕種或許出佃租取。
第二類是由不出運的屯丁耕種,然后按畝交納補助。
第三類是“官召平易近佃,征租贍軍”。如浙江杭嚴衛,坐落在余杭縣溪西、白社等七莊,屯田4175畝。依照上則田每畝折收錢520文,中則田470文,下則田350文,除每畝給傭戶修筑塘花錢70文外,“非論年事,照額清納”,由各州縣衛所官征收分派給運丁。發永新屯所屯田,計田123頃17畝有奇,共征谷17400余石,每畝折銀三錢三分,運丁每船每運給銀一百兩。所以“包養網津銀”或“補助銀”對屯丁來說,是由屯田額交納的地租;對運丁來說,則是運糧所獲得的報答。
第四類是“平易近賃軍田,軍自取息”,即把屯田讓渡農人耕種,按例征納租銀,給軍濟運。屯田占很年夜數量。雍正二年(1724年),“總計直省屯田394527頃99畝”。
清朝的私田或謂平易近田,即注籍徵稅的地盤。重要分為改名田和王莊。改名田是官田向平易近田轉化的一種表示情勢,源于明代王公勛戚的地盤。明末農人起義后,這些地盤就由農人占有。按通例,歷代的廢藩莊田,歷來都是收回國有的。清朝初期,清廷也想要占用者向官府交錢購置。但由于這些地盤年夜都為勢豪侵奪,他們各式阻攔,制造牴觸,使官府無法清核地盤,實行購置打算。為了包管賦役抽剝,康熙八年(1669年)命令,將明廢藩地盤變價賣給原種之人,回現種耕戶一切,承為世業。故此得名改名田。改名田總數共有166000余頃,遍布于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陜西、甘肅、四川、湖廣等八省。
王莊是八旗王公貴族收取王糧的莊園。這類王莊的運營方法與皇莊基礎包養網類似。莊有莊頭,役使壯丁耕種,還有投充人(即帶地投充者)。壯丁和投充人是有明顯差別的,前者一無一切,生孩子所需的地盤、耕牛、耕具以及口糧等都要仰仗封建主供應。他們以報酬單元,向封建主交納規則的租糧或租銀,稍有拖欠,即遭處分。投充者絕對壯丁來說,具包養網有必定的自力性。他們擁有本身的生孩子材料和生涯材料,履行“平易近人自種其地,旗人坐收其租”,即按地盤為單元,向封建主交納必定的租糧或租銀。
3.因循了明代錢糧軌制。清廷進關后,順治帝就公佈詔令,錢糧征收悉準明朝萬積年間的舊規,完整繼續了明朝的退役軌制。當然,由于清朝地步種別與明代地步種別劃分上有紛歧的處所,詳細錢糧額度也就天包養然有些差別。此外,由于中國國土太年夜,各省的錢糧額度也不盡雷同,甚至各縣也分歧,甚至一個縣內也不完整一樣。各省有本身的退役,有本身的稱號。各縣的退役,稱號也分歧。以河北玉田縣為例子,康熙年間,該包養縣平易近田每畝征銀一分,草場荒地也是一分,備荒地仍是一分,老荒地一分五厘六毫,最基礎不看土質黑白和生孩子量停止征收。而與之附近的縣錢糧不只按畝定量,還參考土質和生孩子量的差異。可是,總體來講清初的稅種、稅率及征收措施都與明代沒有年夜的差別。
清軍在人關以前,重要的政策是八旗軌制,固然八旗軌制是清軍獲得政權的物資和軍事保證,可是八旗軌制顯然無法順應清軍篡奪政權后的社會狀態,是以清軍效仿了明朝奉行的較為成熟與完美的地盤軌制:恢復了明朝田主的地盤一切權,既安撫了依然具有必定財力的明朝田主,也促使了必定多少數字的流平易近成為佃農,必定水平上穩固了社會次序;基礎保存了明朝的地盤分類軌制,為其后實行錢糧、開荒等一系列政策做了展墊;因循了明朝的錢糧軌制,使清當局可以或許在最短的時光內增添財務支出、充分國庫,保護和穩固清朝的政權。
二、圈地令
圈地令是清初滿洲貴族進關以后,清廷縱容滿洲貴族圈地占為己有,收斂財富的一項地盤政策。順治元年(1644年)順治帝“設指圈之令”,“命給事中御史等官履勘畿邊疆畝,從公指圈。其有往京較遠,不變指圈者,如滿城、慶都等24州縣無主荒地,則以易州等處有主地步酌量給旗,而以滿城等處無主地不給就近居平易近。凡平易近間宅兆在滿洲地內者,許其子孫隨時祭掃3年。”[5]所謂“履勘”,現實上即不“履”,也不“勘”。而是“賽馬圈地”,馬力所至就是“從公指圈”的范圍。圈田主要有三種情勢:
一是快要京肥饒地盤圈給清貴族,別的,圈山海關以外埠讓農人耕種叫“圈補”;
二是本來圈占地離京太遠,或因“堿鹽不毛”地,來補還近京被圈農人叫“全換”;
三是凡明王室所遺留皇莊各州縣“無主荒田”,一概劃回滿洲貴族和八旗官兵,叫“圈占”。
從上述三種圈地的情勢可以看出,所謂“圈地”包養網,就是強占地步,圈以標志。圈地令雖說只撥無主荒田和前明亡殪的皇親國戚之田,現實上前明的很多貴族、權要和田主的地盤已回農人一切。清廷公佈圈地令,現實上掠奪霸占了農人在起義中獲得的地盤。跟著后來進關的滿族官員和兵士人數年夜增,滿族貴包養網族剛人關時圈占的地盤曾經不敷分派。于是,圈地變得加倍毫無所懼,成包養長成不論地盤有主無主,官府都肆意地年夜範圍圈占。在短短的時光里,近京五百里內,東起山海關,西到太行山,南至河澗,北至長城的寬大地域內,停止了三次年夜範圍的圈地,共圈占166600余頃。以直隸密云縣為例,原包養有地盤2733頃,竟被圈占掠奪走2151頃;又玉田縣原額平易近地為5216頃,經圈占只剩下617頃。由這種方法在各地強劫來的地盤,分辨劃回皇莊、宗室官莊、八旗官莊、駐防官莊,總計面積共達229639頃37畝有余。
圈地令的奉行,使地盤高度集中于多數滿洲貴族手中,迫使大量農人掉往地盤,或投進滿洲貴族家為奴,或亡命異鄉,由此激化了統治者和農人的牴觸。順治四年(1647年)的一個上諭說:“今聞被圈之平易近,流浪掉所。”被圈占最多的是近畿各州縣平易近田,如文安縣:“順治五年六年,因圈占撥補,掉業流平易近甚多”;薊州:“州地自圈占后,平易近多掉業。”[6]康熙八年(1669年)的一個上諭說:“近年以來,復將平易近間地步圈給旗下,乃至平易近生掉業,衣食無資金,流浪困苦。”[7]這種情況既然連統治者都已無法忌諱,則農人的現實困苦當然要比統治者所肯認可的嚴重得多了。而被圈往的良田或被改為牧場,或由于生孩子技巧低下,使產量下降,年夜年夜損壞了農業生孩子。面臨這些嚴重包養題目,官府不得不采取辦法。康熙八年(1669年)正式下達了結束圈地的號令,宣布把包養昔時所圈占的地盤退復原主。《皇朝政典類纂·稟賦》載令:“嗣后永行結束,其本年所圈房地,悉令還給平易近間。”詔令公佈后,在必定水平上緊張了那時激化的平易近族和階層的牴觸。光緒朝《畿輔通志》云: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又正式規則,平易近間所墾田畝,“自后永不許圈”。圈地這種光禿禿的掠奪,前后歷時達百年之久,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剛剛終極命令結束。
圈地令的經過歷程是殘暴的,它使得大批的現實占有地盤的田主、農人掉往地盤,使大量農人或亡命掉所或成為滿洲貴族的家奴,在必定水平上激化了社會牴觸。但圈地令也在客不雅上起到了必定的正面感化,它使得自給自足的自耕農功課釀成了所來沒有想過,自己會是第一個嫁給她的人。狼狽的不是婆婆,包養網也不是生活中的貧窮,而是她的丈夫。有人全體農奴制的功課,在客不雅上也完成了地盤的開墾、耕種和食糧的生孩子。
三、嘉獎開荒
清初曾鼎力嘉獎開開荒地,將嘉獎開荒作為一項主要的國策。
順治元年(1644年)定“開開荒地條例”,規則凡州縣衛所荒地,分給流平易近及官兵屯種,有主者令原主開墾,3年起科。在順治六年(1649年),為了激勵農人開荒,《清順治朝實錄》卷四十三中也有規則:“無主荒田,州縣官給印信執照,開墾耕種,永準為業,耕至6年之后,有司官親察成熟田數,撫按勘實,湊請幸旨,方議征收賦稅。其六年以前,不許開,不許分毫斂派差徭。”即凡開荒者,墾田回己一切,6年之內不征賦差徭。順治十四年(1657年),又公佈了開荒的勸懲條例,內在的事務為:“督、撫官員,1年內掌管開墾2000頃以上者,記載;60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道、府官員,墾至1000頃以上者,記載;20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州、縣墾至100頃以上者,記載;3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衛所官員,墾至50頃以上者,記載,1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文武鄉紳,開墾50頃以上者,現任者記載;致仕者給匾旌獎。至于貢、監生以及普通窮人仍開墾本主地盤,如本主不克不及開墾,由處所治理招平易近開墾。發給印照,定為永業。”[8]同時還規則:“若開墾不實,及開過復荒,新舊官員,俱分辨定罪”。[9]就是說,第一,為了妄想升官,謊報墾田樹,要定罪;第二,為了開荒而開荒,開荒以后不耕種,復使地步曠廢者,也要定罪。為了擴展影響,清廷還號媽80%的大病。誰有資格看不起他做生意,做生意人?令各級處所官府,舉辦盛大的“勸開包養網荒田之典”,由處所包養網官員親身掌管,以表現官府對開荒的器重。
這些條例雖不克不及在全國廣泛奉行,但就實在施的部門地域來看,依然獲得了積極的後果。起首就是守信于平易近,使他們清楚和信任官府的拓荒政策,愿意投資出力于開墾工作。其次,也使官府的財務支出有所增添。當然在詳細的實行經過歷程中,也呈現了不少弊端,如科差太急,考績太寬。即被開墾的地盤尚未到達規則的年限,就被迫令起科納賦,這在必定水平上傷害了拓荒者的積極性。
康熙也很器重開荒,曾言:“自古國度久安長治之模,莫不以足平易近為首務,必使郊野開辟。蓋躲有余,而取之不盡其力,然后民心和樂。[10]康熙初年,對開荒政策又作出了新的舉動。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二載,清廷那時提出將田分為新荒、積荒、極荒三等,并規則:新荒者,三年起科;積荒者,五年起科;極荒者,永不起科。這一新措施調動了開荒者的積極性,處理了順治時代呈現的“科差太急”的牴觸。同時,進一個步驟制訂了普通貢監生員、平易近人開開荒地的嘉獎措施,如康熙十三年(1674年),又定“招平易近開墾,酌量敘用之例”,規則“凡貢監生員、平易近人墾地30頃以上至百頃以上者,奏進吏兵二部,試其文義通否、與以知縣、縣丞、守備、把總等官。”[11]“貢監生員、平易近人墾地20頃以上,試其文義通者以縣丞用;不克不及知曉者,以把總用。100頃以上文義通暢者,以知縣用;不克不及知曉者,以守備用。”[12]另據《清朝康熙實錄》卷三十六載,各處所官府也依據詳細情形制訂了一些實在可行的措施,如四川省提出要“廣其兜攬之途,減其開墾之數,寬其起科之限。”對那些“候選州同、州判、縣丞等及舉、貢監生員人等,無力招平易近者,授以署職銜”,使之招平易近開墾。這些措施都是以爵賞和開荒相聯合,來誘致處所仕宦和窮人努力于開荒,以敏捷擴展耕空中積。
盡管有上述舉動,但由于部門地域戰鬥仍未停止,拓荒程序停頓不快。比及戰鬥基礎停止,清廷又連續不斷地公佈關于拓荒事宜的條例和規則,以加快開荒的進度。例如,康熙二十三年(1683年),朝廷批準河南處所開墾事宜四條:
第一、借給開荒者牛種,并“將義社倉積各借與開荒之平易近,免其生息(不納利錢)。”
第二、召集流移,凡外省開荒者,如遇他處過去事發,罪止做自己,不得連累。這包養是為了維護休息力。
第三、嚴禁阻擾,凡地步有“數年無人耕種完糧者,即系疏棄;以后如曾經墾熟,不許原主復問。”
包養第四、新開墾的地步,仍照原定等則輸糧。[13]
又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二載,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又作出規則,由于邊區平易近少而荒地多,“凡流寓愿開荒棲身者,將地畝給為永業。”康熙三十二年又規則:“滇省明代勛莊地步照老荒地之例,招平包養易近開墾,免其納價。”強行褫奪了部門田主對這些地盤的一切權,激起了開墾者的積極性。康熙五十三年又規則:“甘屬村堡之中有荒地未種者,查出撥于無地之人耕種,并動庫銀買給牛種。”以激勵開墾。
清廷維護荒地開闢,更快地使一些流浪掉所的無地農人從頭獲得地盤,從頭休息生孩子。從政治上看,可打消社會動蕩的原因,以牢固統治次序。從經濟上看,則可以敏捷擴展耕空中積,增添錢糧支出。據統計,康熙年間,全國耕空中積增添近140萬頃。據《東華錄》載,康熙曾自誇他的這一“功業”,以為那些地廣包養人稀,自古以來無從開墾的處所,都已令“遷平易近”墾植,而云南、貴州、四川、廣西諸省,“國民漸增,開墾無遺,或沙石聚積難于耕種者亦間有之,而山谷坎坷之地已無棄土,盡皆耕種矣。”
嘉獎開荒作為清初一項既定國策,也為以后幾朝天子所沿用。
雍恰是在繼續這一政策的同時,又對開墾包養中存在的題目停止了某些改造。《清雍正朝實錄》卷八十載,雍正元年(1723年)指出:“歷來開墾之弊,自州縣以致督撫俱需索黑錢,致開荒之費浮于買價,蒼生勇往直前,往往腴膏荒棄,豈不成惜。”于是決議:“嗣后各省凡有可墾之處,聽平易近相度地宜,自墾自報,處所官不得訛詐,胥吏不得阻攔”;“清貧有力者,酌動存公糧谷,借給牛、種、口糧,”以資開墾。同時又規則:“四川、云南地域,一夫一婦一戶,給水田30畝,或旱地50畝,如有兄門生侄之成丁者,每丁增給水田15畝或旱田25畝,另給牛、種、口糧或銀12兩。”
乾隆也很器重開荒工作,《乾隆朝圣訓》卷二零九載,其即位不久就宣布:“勸課農業”,既是處所“督撫第一要政”,也是朝廷的最高旨意。他再三誇大:“墾田務農為政之本”,“勸課農桑臨平易近者,第一要務,實力行之。”由于不竭擴展的耕空中積依然順應不了生齒的增添包養網,而待墾地盤又日益削減,是以,乾隆很是器重開墾零碎不成地盤,積極激包養勵農人鼎力開辟山頭地角可耕種的地盤。《清朝文獻通考》卷十載:“凡過省邊疆零碎地土可以開墾者,嗣后悉聽當地平易近夷墾種,并嚴禁豪強首告爭取。”乾隆六年(1741年)七月,又批準陜西巡撫張揩所提出的“酌議招墾事宜六條”,《清乾隆朝實錄》卷一四六載內在的事務如下:“商州所屬處所,另有未開荒地30000畝,現令處所官確查后,檢標招墾。”“無主之地,即給墾戶為業,其有主而自認有力開墾者,訂價招墾,給照為包養網業。”“隙地多在山石棒莽中,凡零碎地盤,在5畝以下不成丘段者,永免升科。”“當地人力無余,其附近無業之人,亦聽開墾,應將認墾之人。下落土著熟悉,移關客籍鄰戶保結。到日準其給照,即編進土著保甲之內包養網,令該管保包養長等檢察。”“平衍易收之地,每一壯丁限百畝為率,山崗沙石難收之地,每一壯丁限以百畝為率,有父子兄弟俱系壯丁者,酌量增添。”“荒地圈無本地貨者,應查出開墾;其有平易近人此刻割漆砍竹,及采取構皮、木耳等項者,聽平易近自便,處所官不得強爭墾種,亦不得以現獲微利,勒報升科。”“此項地畝,權勢兜攬,漸次開辟,包養無須以議敘議處之額限。”
嘉獎開荒政策的實行,使得清初的地盤從順治十八年(1661年)的5493500余頃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增至到7414400余頃,增添了近一半,耕空中積的擴展帶來了以下幾方面影響:
1.大批無地、掉地流平易近固定在了地盤上,生孩子力獲得了充足的應用,并轉化為食糧。農人依附耕種的地盤得以保持較為低下的溫飽程度,生齒在這時開端大批繁衍,而生齒的繁衍又促使地盤的開墾,使得耕空中積得以進一個步驟擴展。
2.由於戰鬥而流浪的農人有了可以耕種的地盤,普通的農人只需可以或許填飽肚子就不會自動介入極真個暴力事務,是以社會的次序比擬後期較為穩固。
3.耕地的開墾帶來了稅收的增添,固然清朝出臺了地盤稅收的優惠辦法,可是增添的大批地盤仍是在全體上增添了國庫的財務支出,這部門支出不只殷實了皇家的生涯,對于各地的賑災、對于持續停止部分的小戰鬥也起側重要的感化。是以,嘉獎開荒的政策客不雅上使得清朝的國力變得強大起來。
四、結語:清初地盤政策的汗青影響
法明、圈地令、嘉獎開荒是清朝初期的重要地盤政策,三者的實行為方才在關內站穩腳跟的清朝奠基了坐穩山河的基本。康熙帝“媽媽讓你陪你媽媽住在一個前面沒有村子,後面沒有商店的地方,這裡很冷清,你連逛街都不能,你得陪在我這小院子裡。時代,清軍進關之初那種處處都是流平易近、荒地的情形曾經不復存在。耕空中積擴展了近一倍,農業的生孩子技巧有了進步,農作物的全體產量逐年增添。盡管存在著各種弊病,可是周全地對待清初的地盤政策,寬大的農人仍是獲得了好處,清朝庭器重處理麻煩農人的現實艱苦,激勵開墾各類閑荒地盤,對于田主豪強的侵隱包辦運動也留意停止限制。田主在清初地盤政策實行后,獲得了比農人更年夜的好處,“法明”使得田主占有了大批的地盤,“激勵開荒”讓田主積極開墾地盤、雇傭佃農耕種,極年夜地進步了地盤的應用率。清初的地盤政策不只穩固了社會次序,還增添了國庫的財務支出,這對于“康乾亂世”的培養起到了功不成沒的感化和影響。
注釋:
[1]彭雨新:《清代地盤開墾史材料匯編》,武漢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12頁。
[2]錢儀吉:《碑傳集》包養網卷六四《郝浴》,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815頁。
[3包養]同前注[1],彭雨舊書,第5~10頁。
[4]李洵校注:《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89~190頁。
[5]嵇潢,劉墉:《皇朝通典·食貨典二》卷二,上海圖書集成局1901年版,第97頁。
[6]李紱:《*輔通志》卷一百九十,河北出書社1989年版,第108~109頁。
[7]席裕福、沈師群編纂:《皇朝政典內纂·田賦》,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63頁。
[8]拜見《清順治朝實錄》卷四十三,中華書局1988年影印版,第37頁。
[9]同上注。
[10]章鋟:《康熙政要》卷十九,中共中心黨校出書社1994年版,第87頁。
[11]嵇潢、劉墉:《皇朝通典·食貨典二》卷一,上海圖書集成局1901年版,第86頁。
[12]同上注,第91頁。
[13]拜見《清康熙朝實錄》卷一0八,中華書局1988年影印版,第267頁。
出處:法學 2011年第12期包養